一、基本情况
该企业基本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基本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有一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内包装车间通过外部的通风换气口,未防护。
(二)进货查验方面:2017年5月2日进行试机生产的复配消泡剂,其原料碳酸钙(德兴市明缘化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批次2017年1月24日)与磷脂(生产厂家安庆市中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次2017年1月5日),其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2017年5月2日进行试机生产的复配消泡剂混合时间(关键控制点)的监控记录无法提供;车间消毒用84消毒原液,放置在洗手消毒处,未加以管控;未提供车间84消毒液的配制记录。
(四)产品检验结果方面:化验室部分留样产品未体现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
(五)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未提公司文件《员工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要求的培训计划。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未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查记录。
三、整改和查处要求
针对存在问题,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已要求属地监管部门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