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二、考核时间
2018年1月中旬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协调情况
1、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食安办〔2017〕78号)文件要求,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会商等工作机制。
2、各市(州)食安办成员单位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食安办〔2017〕78号)文件要求下发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方案。
(二)工作推进情况
1、是否已经启动排查工作。
2、是否每月有各部门会商工作记录。
3、是否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验。
(三)案件查处情况
1、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100%立案,立案的案件在规定时间是否100%结案。
2、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是否及时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对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建立完善的举报台账及案件处置档案。
(四)宣传及信息通报情况
1、是否按时上报统计表、重大案件是否及时上报。
2、是否在政府网站建立整治工作专栏,并及时保持更新。
3、是否编印整治工作简报。
4、是否在省、市(州)两级主流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五)加分项
1、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可、有全省示范意义的、方向性地、制度性地重大创新举措。
2、省级有关部门领导批示认可,在我省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创新举措。
3、办理具有全国或全省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根据不同考核内容,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等不同方式,如查阅印发的文件、方案、会议纪要等,查阅网站内容,随机抽查区县局,随机抽查生产经营单位、非实体店经营单位、广告以及播出单位。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整治评估考核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保考核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自评,确保自评工作质量。要做好自评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确保自评资料经得起核查,自评结果经得起检验。
(三)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通过考核发现和解决问题。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